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

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

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国无线

电运动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

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

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

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

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

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

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

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国业余无线电运动发展中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

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业余无线电运动事业。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

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

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的法

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临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支持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

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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