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

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

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

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1998年2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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