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相结合的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愿望;
(三)本人从事无线电运动或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
(四)热爱无线电运动、遵守法纪、按时交纳会费的个人和团体均可
申请成为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会员;
(五)团体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一般团体会员,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无线电运动协会经申请,由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批准、登记、注册后成
为团体会员,基层单位、组织等可直接向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提出申请,
经批准、注册、登记后成为一般团体会员。
(六)个人会员分为学生、普通会员和高级会员。学生会员为在校学
生;高级会员为取得无线电运动技术等级称号和获得短波三级以上操作证
书的人员;其它为普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团体会员向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向
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或向本省已成立的无线电运动协会提交申请书;
(二)团体会员经协会理事会通过成为正式会员;个人会员经中国无
线电运动协会或所在省市无线电运动协会批准成为正式会员;
(三)经批准的团体会员由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发给证明和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无线电运动协会各种活动;
(三)优先或优惠取得协会资料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并参加协会的工作,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维护协会的团结;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维护协会的团结;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注册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
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
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失去会籍的同时,须停止业余无线电的发射活动,并向无
线电管理部门交回电台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