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 BA4EG
本站须知 English 电台日记
当前位置
 首页-法规传真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RR)摘录

ARRL DXCC规则修订(1998年3月31日生效)

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等级标准和考核、发放暂行办法

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度二级《个人业余电台操作证书》考核试题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RR)摘录

名词与定义(RR1)

  53.业余业务: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系指经正式批准的,对无线电技术有兴趣的人,其兴趣纯系个人爱好而不涉及谋取利润。

  54.卫星业余业务:利用地球卫星上的空间电台,有着与业余业务相同用途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关于业余业务(RR12)

  2731.如果有一个有关国家的主管部门正式通知反对这种无线电通信。就应该禁止各别国家业余电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

  2732.当允许在各别国家的业余电台之间传输的时候,应当使用明语,并限于传送有关试验方面技术性的和谈论个人特点的消息。由于其不重要,求助于公众电信业务不是有道理的。

  2733.绝对禁止使用业余电台为第三者传送国际通信。

  2734.前面的规定,通过各有关国家主管部门的特别协议可以修改。

  2735.任何人请求领取使用业余电台设备执照,都应该证明他能够准确地用手发和用耳接收莫尔斯电码信号组成的电文。但是,在专门使用30MHz以上频率的电台的情况下,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不坚持这种要求。

  2736.各主管部门应该采取象鉴定这样一类的必要措施来验证希望使用业余电台设备的任何人员的操作和技术资格。

  2737.各业余电台的最大功率由有关主管部门考虑值机人员的技术资格和这些电台的工作条件,应该是固定不变的。

  2738.公约和本规划的所有一般规则都适用于业余电台,尤其是在这种电台的技术发展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发射频率应该是稳定和无杂散发射的。

  2739.各业余电台在传输过程中,应该每隔一短时间发送它们的呼号。

 

建议使用IE4.0以上浏览器、分辨率800*600观看

[email protected]
1997-2000 BA4EG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