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八十六年一月二十日交通部交郵發 字第八六0五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
八十六年一月二十日交通部交郵發
字第八六0五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
業餘無線電使用者被交通部要求調整使用頻率並更新設備致發生實際損失者,得請求相當之補償;軍用通信之調整,由交通部會商國防部處理之。
務。本項業務得包括饋送鏈路。
為整體電信及資訊發展之需要,頻率應和諧有效共用,前項頻率分配表由交通部定期檢討修定公告之。
七一OO至七三OO千赫
九五OO至九九OO千赫
一一六五O至一二O五O千赫
一三六OO至一三八OO千赫
一五一OO至一五六OO千赫
一七五五O至一七九OO千赫
二一四五O至二一八五O千赫
二五六七O至二六一OO千赫
三二OO至三四OO千赫
四七五O至四九九五千赫
五OO五至五O六O千赫
經核准設立之電臺,其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之變更,應填具前項申請表,向交通部申請核准。
經核准設立之電臺停用時,應向交通部申請停止使用頻率,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前項識別方法得由電臺名稱、電臺位置、營運機構、正式登記標誌、飛行識別號碼、選擇性呼叫號碼或信號、選擇性呼叫識別號碼或信號、特徵信號、發射之特性或其他為國際間認為可明顯辨認之特徵中一項或數項組成之。
前項識別,其語言必須清晰,對國內通信時應用國語。
BAA - BZZ
XSA - XSZ
3HA - 3UZ
對於干擾之申訴,依下列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