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章程    
 

           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CHINESE RADIO SPORTS ASSOCIATION 缩写CRS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是中国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群众性组织。协会以发展无线电运动为目的,学习、研究无线电技术;丰富全国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科技知识;促进国内外业余无线电的交流。协会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的无线电运动工作者和全国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促进无线电运动的发展、普及与提高;协助国家主管部门实施无线电运动的管 理;为传播科技知识,实施全民健身纲要,丰富群众文化体育生活服务;为社会紧急情况提供无线电通信服务;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服务;为加强国际间的友好合作服务。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体育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业余无线电联盟及相应的国际业余无线电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五条 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依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无线电管理法规及国际业余无线电组织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无线电运动的开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无线电运动系无线电测向、业余无线电台、无线电工程及与无线电相关的各种活动。

一、宣传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推动无线电运动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负责对全国无线电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管理法规,保证全国无线电运动管理的统一性。

三、研究制定全国竞赛制度、规则、规程及裁判法;组织全国和国际性竞赛。

四、按照国家的有关制度,组织、培训无线电运动各类人员的考核、评定工作,不断提高从事无线电运动项目人员的技术水平。

五、宣传和组织群众性的业余无线电活动,学习、研究、推广新技术,促使我国的无线电运动接近和超过世界先进水平。促进无线电电子技术的普及和提高,为国家培养无线电技术人才。

六、维护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合法权益,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他们的要求和意见,并对无线电运动的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提出建议。

七、发展国际相关组织和个人与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的联系,建立友好交往关系;促进港、澳、台业余无线电活动的交流;审核境外和港、澳、台人员在大陆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的资格并颁发操作证书,审批在华外籍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相结合的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愿望;

(三)本人从事无线电运动或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

(四)热爱无线电运动、遵守法纪、按时交纳会费的个人和团体均可申请成为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会员; (五)团体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一般团体会员,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运动协会经申请,由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批准、登记、注册后成为团体会员,基层单位、组织等可直接向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注册、登记后成为一般团体会员。

(六)个人会员分为学生、普通会员和高级会员。学生会员为在校学生;高级会员为取得无线电运动技术等级称号和获得短波三级以上操作证书的人员;其它为普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团体会员向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向 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或向本省已成立的无线电运动协会提交申请书;

(二)团体会员经协会理事会通过成为正式会员;个人会员经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或所在省市无线电运动协会批准成为正式会员;

(三)经批准的团体会员由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发给证明和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无线电运动协会各种活动;

(三)优先或优惠取得协会资料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并参加协会的工作,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维护协会的团结;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维护协会的团结;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注册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失去会籍的同时,须停止业余无线电的发射活动,并向无 线电管理部门交回电台执照。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 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国业余无线电运动发展中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 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业余无线电运动事业。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临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支持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源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旗、会徽等标志,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 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1998年2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