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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沙島 - 可望成為新國名呼號
Pratas Island - A Potential New One

No.16   1994 Apr.   p66~70,   作者:CHOD HARRIS / VP2ML, 譯者:PALPH YANG / BV2FB



    在不談政治的業餘無線電領域裡,每一個國家均以英文字母及阿拉伯數字,組成絕不重 覆的專用呼號,例如日本以 "J" 字為首,續以 "A"-"S" 字代表不同區域,"JA"-"JS" 即代表「日本」國的前綴呼號,屬於一個國名呼號區;但其中的 "JD1" 「小笠原群島 」,距離日本本土 225 哩以上,屬於另一個國名呼號區。

    因此,對國名呼號之定義,與實際之國家政治疆域有所不同。又如「夏威夷」在業餘無 線電玩家眼中,是一國名呼號區 "KH6",但實際上,卻不是一個獨立國家。「東沙島」 的地理位置等條件,恰足以成為新的國名呼號區。

    內政部登記的業餘無線電團體「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為爭取「東沙島」在世 界僅剩的四個夠格成為新國名呼號區之機會,並喚起世界對我國主權及「東沙島」之注 意,獲國防部特准,於今年一月五日,登島設立遠征電台,在兩個小時內,通聯全球五 大洲三十多國,共計七百多個業餘無線電台。

    而從去年六月申請「東沙島」遠征活動開始,世界各地同好均一再查問進展,足見東沙 島在世界業餘無線電通信活動之重要。

    下文為美國雜誌 "CQ AMATEUR RADIO" 於 1993 年 8 月刊出有關「東沙島」之報導, 譯者透過台灣 CQ 業餘無線電雜誌,徵得原著作人同意,特將此精彩文章譯出,與同好 共享。

譯者按    


    今年四月,DXAC* 接到申請書,希望將東沙島列於 DXCC* 國名表,成為一個新的無線 電國家,這種難得的狀況,使我們有機會徹底了解一個新無線電國家的誕生過程 (譯註 :以下簡譯為國名)。

    東沙島是一個珊瑚狀礁,直徑約 13 哩 (20 公里),位於南中國海,香港與呂宋北端 之間,即菲律賓與大陸的等距位置。而台灣政府自 1949 年以來,即在該島上設有氣象 站。

    為了分析東沙島能否成為 DXCC 表列的新國名,DXer* 應先熟悉 DXCC 規則對國家定義之條件,其中第二款「被水所隔離」,條款全文為:『一個島或群島,如要成為 DXCC 新國名,必須離大陸或其他島、群島至少 225 哩 (譯註:360 公里) 之開放海面」。其餘條款因不涉此文,故暫不討論。

    由上述條款可知,要將東沙島設入新國名,並不困難,只要東沙島確實離開台灣 225 哩以上,且中間無任何小島或石礁。至此,東沙島應可算為一個新國名吧!不幸的是,世間事未能盡如人意,DX 也從不曾簡單過。

    成立新國名必須符合下列二個基本條件:東沙島的主權與台灣 (中華民國) 在 DXCC 的地位。當然,東沙島距離台灣不得少於 225 哩,否則一切均屬空談。

    這份申請書中詳細載明,東沙島與台灣所屬的澎湖群島最南端,七美嶼之間的位置。用 W6EL 的 MINIPROP PLUS 電腦軟體算出,東沙馬與七美嶼的距離為 244 哩。再查證海 事圖,顯示東沙島與七美嶼之間,未有任何高於海平面的小島或石頭。由此可確定東沙 島合乎新國名之地理標準。

    第二點就比較複雜,誰擁有東沙島主權?

    東沙島的 DXCC 新國名由台灣分出,台灣必當擁有東沙馬之實質控制權。以下就牽扯到麻煩的國際政治問題:

    P.R.C. (中華人民共和國) 與 R.O.C. (中華民國) 各自宣稱擁有全中國領土,包括 大陸與台灣的主權。但實際上,自 1949 年以來,兩個實體在各自的區域,即分別 由兩個不同的政府所統治;P.R.C. 擁有大陸,R.O.C. 擁有台灣及附近小島。

    當年國民黨的軍隊面對強大的 P.R.C. 軍隊,在蔣介石領導下,退守至台灣,堅守住大 陸沿岸的金門與馬祖,並在東沙島及澎湖群島駐有軍隊。

    台灣自 1949 年以來,即佔有上述所有島嶼,而另一方的中國大陸並未曾涉足過。

    另一重要證據是,台灣的平民可以搭民航機前往東沙島 (譯註:此點待查證),並且不 需要簽證。雖然美國的國家地理圖集將中國 (CHINA) 二字標於東沙島旁,但台灣自 1949 年以來,即有效的佔有東沙島,足證東沙島可列於台灣在 DXCC 的國名呼號區內。

    接下來就只剩第三個問題,且是最有趣的一項:

    為了使東沙島成為由台灣衍生的新國名,台灣本身必須先是一個 DXCC 定義下的第一類 國家,意即一個因政治原因而產生之國家。

    以夏威夷為例,即使有同屬美國的小島離夏威夷 250 哩,那個小島也不能算是新的 DXCC 國名區,因為並不符合 DXCC 國家定義第二款中所述之第一類國家。依照規則, 夏威夷不是一個政治上的獨立國,故該小島必須離夏威夷 500 哩,才能申請。

    R.O.C. 與 P.R.C. 是為兩個獨立的政權沒錯,台灣雖缺乏一個正式國家的要件,但卻 一直宣稱擁有全中國主權。

    1949 年以後,美國及其他國家均承認台灣為中國合法政府,因為擁有聯合國席位。但 在 1971 年,聯合國將中國席位轉給中共,而剔除台灣,台灣也陸續由各國際組織退出 ,包括 ITU*、UPU*、WHO、 UNESCO,及其他各種字母拼成的國際組織。

    在 P.R.C. 的壓力下,許多國家也像美國在 1979 年所作,斷決與台灣的外交關係。到 了 1989 年,幾乎沒有幾個國家與台灣保有外交關係。這是一極特殊情形,台灣雖也列 名於 CIA 的 WORLD FACTBOOK,但並不依字母排列,而是被單獨排在最後一頁。

    台灣有強大經貿實力,但在當地卻找不到大使館或領事館,因為根本就沒有!所有這些 事務都由 CCNAA* 及相關機構處理。美國在台灣也未設立大使館,美國公民則要到 AIT* 這個私人機構求助。

    在 1979 年以前,美國假裝 P.R.C. 不存在,現在卻要假裝 R.O.C. 不存在。

    這種兩難的局面,使得在分析台灣是否 DXCC 所列的第一類國家,產生極大之困難。

    在 DXCC 第一類國家的定義中,雖用一大堆引號,引來引去,但其實質意義不外乎是說 ,這個國家必須是聯合國的會員國,如果準此,台灣在 1971 年退出聯合國,可確定不 是第一類國家。

    但是,該法規的制定者,顯然也了解,聯合國會員國的身份,並不是成為 DXCC 國名的 唯一途徑,否則的話,瑞士、安道爾、列支敦士頓、聖馬利諾、東加、土瓦魯、梵蒂岡 等非聯合國會員國,也都要被除名了。

    因此在當初制訂規章時,就制訂了國家的認定特質,以確定應否被視為一主權國家,這 些特質可為下列任何一項:

  1. 聯合國會員:台灣得零分。

  2. 聯合國特別委員會之會員:台灣又得零分。

    台灣既非 ITU 會員,也未參加聯合國下之特種委員會。 (譯註: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 促進會所參加之世界業餘無線電聯盟 IARU,與 ITU 僅有諮商顧問關係。)

  3. 被授權使用 ITU 呼號字母:對不起,又三振了。

    台灣用的 "B" 字是指配給 "CHINA",中國大陸,實際上台灣是未經授權使用 "BV" 呼 號 (譯註:兩岸政府對中華民國使用 "BV" 呼號並無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從未抗議 ,且 "B" 字當初是指定給中華民國,後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 ITU,才繼承的;中華 民國使用 "BV" 絕非佔用)。

  4. 外交關係:如前所述,台灣沒有。(譯註:中華民國仍與 29 國維持外交關係)。

  5. 與各國簽訂條約:現在終於有點眉目了。

    台灣顯然經由其準領事外交機構,與許多國家、個人、公司,簽訂各種貿易及銀行合約 及外援、INTERSAT 衛星通訊地面電台等等協議,從這點來看,台灣在經濟上,確實具 有主權國家之特質。

  6. 主管及規定外貿商務及海關法規:台灣是個主權獨立國家。

  7. 掌管移民、執照,發行鈔票、郵票:這些條件台灣也完全符合。

    台灣的確掌理海關簽證,所有外國人均需由其類似大使館之單位取得入境許可。

    去過自灣的人都知道,台灣對許多事務都需執照,從業餘無線電執照到攤販執照,無所 不包。台灣也有自己印行的新台幣,和中國大陸的人民幣完全不同。台灣也有自己的郵 票及郵政系統。

  8. 維持一定的軍力:再一次無可置疑。

    台灣維持數百萬軍力 (由總人口數二千萬以上選出),且花費國家總預算三分之一於軍 力。(譯註:依國防部文件所示,台灣軍力應為四十萬,原文可能資料有誤,或包含預 備役;至於預算額因資訊不全,並未查證,但根據立法院質詢之片斷,推定原文之數字 應不致太離譜)。

    至此再問一次,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嗎?DXCC 法規定義,一個具有獨立主權之國 家,應是一個以政治及社會力量結合的實體,並擁有明確之土地疆域及人口,且由一個 政權有效管制下,行使權力及設有組織,並參與國際關係。

    由以上定義,台灣無疑是一個主權國家,因此,當然也是 DXCC 所述之第一類國家。除 了一點較為模糊,台灣一直不願承認為中國前政府 (EX- GOVERMENT),至少官方尚不願 意接受這項事實 (台灣政府當年是在炮火下被逐出大陸,使得這點難以被接受),除此 之外,台灣實和任何國家一樣,具有完整的國家人格。

    一旦東沙島上有合格的業餘無線電通訊,DXAC 的成員應會投票贊成,將東沙島列入 DXCC 國名表內,但到目前為止,DXAC 的建議案,必須由 ARRL* 的獎狀委員會簽字同 意,才能生效。這個半祕密的委員會是由 ARRL 總會,活躍且知識豐富的火腿組成,且 通常為 DXCC 的最後決策單位。

    獎狀委員會可以投票接受 DXAC 提議而結案,或發一個新建議案請 DXAC 再覆議,或如 同 MACEDONIA 一案,數月不置可否。ARRL 執行副總裁 DAVE SUMMER K1ZZ 可以否決獎 狀委員會,ARRL 理事會則對所有會務有最後決定權。

    除極少數例外,DXCC 新國名之准與不准的權利,是在 DXAC,當然要獲得獎狀委員會無 異議通過才行。這些人士依上述方式分析,判斷決定東沙島此次能否列入新國名表。

    在此特別感謝 CIA WORD FACTBOOK 台灣章的主筆,ROBERT STONEY;及 ARRL DXCC COUNTRY LIST;及 SAMUAL LIU (劉昌賢) BV4VB 的申請書,提供了許多本文之參考資料。

    文中的各項意見,一如往常,只是我個人的看法而已。 END

註解:

* 東沙島:PARTAS ISLAND (一譯為 PRATUS ISLAND)

* DX: Distance 遠距

* DXAC: DX Advisory Committee 遠距諮詢委員會

* DXCC: DX Century Club 遠距離百國組織

* DXer: 喜歡長距離通訊者,通常指數千公里的越洲通訊

* ITU: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國際電聯會

* UPU : UniversaL Postal Union 世界郵政聯盟 (在台灣無法用 IRC 國際回郵卷即是此故)

* CCNAA: Coordination Council for North American Affairs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

* AIT :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美國在台協會

* ARRL: American Radio Relay League 美國無線電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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