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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封通訊守則

No.03   1992 Mar.   p37~37,   by 林茂榮 / BV5OC



    IARU 第三區會議去年 10 月 12 號閉幕,有關業餘包封通訊,取得二項「建議書」,就是我們一般稱的「守則」。一項是針對包封通訊使用者,另一項則針對包封佈告欄系統 (PBBS) 操作者。

    這些守則的出爐,得歸功於歐得 (Kevin Olds, VK1OK) 所領導的工作群,他們融合了澳大利亞、日本、紐西蘭、英國、義大利及 IARU 第一區的意見。這二項守則的精髓乃在提醒業餘無線電的自律傳統,應在包封通訊領域內繼續發揮並受到提倡,最後的目的是,建立起一個和諧的環境,使得包封通訊在亞太地區得以通暢進行,並得到良好的發展。


包封通訊者守則
Guidelines for the Packet Radio Operator

  1. 身為業餘無線電者,以能自律為榮,包封通訊者,自不例外,應承襲此傳統。

  2. 包封通訊者,與其他業餘通訊一樣,應先透徹了解已經出版的相關波段規劃。

  3. 包封通訊者,舉凡下列所述內容,應嚴禁之。
    (1) 銷售廣告,買賣物品。
    (2) 與政治或宗教有關的宣傳內容。
    (3) 不當的用語,包括指桑罵槐、髒話、三字經等。
    (4) 可能觸犯版權的內容。
    (5) 揭發個人或公司機關的隱私。

  4. 包封通訊者,進入包封佈告欄 (PBBS) 站台,應避免傳送不需要或者是華而無真的訊息及文件,以保持網路的通暢及效率。

  5. 包封通訊者,進入 PBBS 站之前,如果是俱樂部電台的話,應主動告知原始呼號及作者姓名,尤其是傳送的訊息裡應該清楚地表明身份,以便於傳送過程中可能須要的辨識。

  6. 包封通訊者,應認真考慮,太長的訊息,可能不便於網路內的轉接傳遞。

  7. 包封通訊者,使用 PBBS 傳送訊息時,應該把傳遞的地址標明清楚,以提高網路效率,並可避免傳錯區域,徒增網路忙碌。



包封佈告欄系統操作者守則
Guidelines for the Packet Radio Opepator

  1. 為了提供可靠的服務,PBBS 操作者,必要時可限定特殊用途及限定區域來提供服務。

  2. PBBS 操作者,應該對傳送及轉送的信息負道德上的責任,同時,應該盡最大的努力,以確保通訊內容符合業餘精神及「包封通訊者守則」。

  3. 除非急需或者是 VHF 及其他方式無法傳遞,否則應該避免使用高頻 (HF) 做為包封郵箱 (Mailbox) 服務。

  4. PBBS 操作者,可針對連續違反「包封通訊守則」的使用者給予除名 (禁止使用)。不過,除名的處分應該保留到最後使用,也就是說,除非經過多次警告不聽者;且除名的處分並無與當地法規相抵觸的情形下,除名處分方可為之。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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