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八十六年三月六日交通部交郵發
字第八六0七號令訂定發布
一設有電機、電子、物理、電信、運輸、氣象等相關科、系、所之大專校院。
設有電機、電子、運航管理、海運技術、航海、電信等相關科別之高級中等學校。
依法令核准成立之電信研究機構、社教機構,或辦理有關無線電運用、研究與發展之政府機構。
從事無線電學術研究發展之團體或個人,有具體貢獻並經政府登記有案者。
交通部核准函影本。
二臺設置申請書。
電臺設備說明書,其內容應載明機件型號、機件出品廠名及通信方式,並附系統圖,如屬無線電設備部分(含基地臺及行動臺),應註明電功率、頻率、發射種類、天線增益及頻帶寬度。
工程主管及技術員資歷表。
天線及鐵塔架設於建築物屋頂者,應檢具開業建築師鑑定之建築物結構安全無顧慮證明書正本。
天線及鐵塔須依法請領雜項執照者,應檢具該執照影本。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之電機、電子、資訊、電信、電力、控制或相關科組考試及格,並在行政、軍事機關、學校或公、民營企業機構擔任電機、電子、資訊、電信或廣播電視有關技術職務四年以上者。但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之電機、電子、資訊、電信、電力、控制或相關科組考試及格者,其相關實際工作經驗得為二年者。
公立或立案之國內專科以上校院或依「教育部查證認定國外學歷作業要點」認定之國外專科以上校院電機、電子、資訊、電信、電力、控制工程或相關科、系、所畢業,並在行政、軍事機關、學校或公、民營企業機構擔任電機、電子、資訊、電信或廣播電視有關技術職務或研究工作三年以上者。
公立或立案之國內高級中等學校或依「教育部查證認定國外學歷作業要點」認定之國外高級中等學校電機、電子、資訊、電信、電力、控制工程或相關工程科畢業,並在行政、軍事機關、學校或公、民營企業機構擔任電機、電子、資訊、電信或廣播電視有關技術職務六年以上者。
取得視聽電子或儀表電子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擔任廣播或電視有關技術職務二年以上者,或丙級技術士證,並擔任廣播或電視有關技術職務四年以上者。
曾在辦理推廣教育、建教合作之公私立大專校院,修習至少八學分或一百四十四小時之廣播或電視工程技術課程合格,並擔任廣播或電視有關技術職務四年以上者;或經職業訓練主管機關許可或登記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至少三個月廣播或電視工程技術課程訓練合格,並擔任廣播或電視有關技術職務四年以上者。
曾任廣播電臺有關技術職務三年以上者或電視臺有關技術職務二年以上者。
前項各款年資得合併計算。
具有前條各款資格之一者。
普通考試以上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以上之電機、電子、資訊、電信、電力、控制或相關科組考試及格者。
公立或立案之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電機、電子、資訊、電信、電力、控制或相關工程科畢業者。
曾在行政、軍事機關、學校或公、民營企業機構擔任電機、電子、資訊、電信或廣播電視有關技術之職務三年以上者。
經取得視聽電子或儀表電子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
曾在辦理推廣教育建教合作之公私立大專校院,修習至少八學分或一百四十四小時之廣播、電視、電信工程技術課程合格者;或經職業訓練主管機關許可或登記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至少三個月廣播、電視、電信工程技術訓練課程合格者。
輪值工程人員姓名及輪值時間。
電臺運作情形。
機件保養維護情形。
故障發生情形及其開始與修復時間。
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
未依規定申請電臺執照。
執照逾期。
執照被撤銷。
執照遺失未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