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依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无线电管
理法规及国际业余无线电组织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无线电运
动的开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
无线电运动系无线电测向、业余无线电台、无线电工程及与无线电相
关的各种活动。
一、宣传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推动无线电运动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负责对全国无线电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年度计
划及管理法规,保证全国无线电运动管理的统一性。
三、研究制定全国竞赛制度、规则、规程及裁判法;组织全国和国际
性竞赛。
四、按照国家的有关制度,组织、培训无线电运动各类人员的考核、
评定工作,不断提高从事无线电运动项目人员的技术水平。
五、宣传和组织群众性的业余无线电活动,学习、研究、推广新技术,
促使我国的无线电运动接近和超过世界先进水平。促进无线电电子技术的
普及和提高,为国家培养无线电技术人才。
六、维护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合法权益,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他们的
要求和意见,并对无线电运动的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提出建议。
七、发展国际相关组织和个人与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的联系,建立友
好交往关系;促进港、澳、台业余无线电活动的交流;审核境外和港、澳、
台人员在大陆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的资格并颁发操作证书,审批在华外籍业
余无线电爱好者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