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业余电台的申办程序
个人业余电台是指由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个人设置,并由本人使用,进行自我训练,互相通信和技术研究的无线电台。设置、使用个人业余电台,必须严格遵守《个人业余电台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见附录二十四,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各基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设置个人业余电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收信台15岁以上),并为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会员。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
(三)本人拥有符合《无线电发射的标识及必要带宽的确定》、《无线电发射机杂散发射功率电平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和《发射机频率容限》等国家标准(详见第七章)的无线电收发信设备。
(四)工作环境安全可靠,有必要的管理措施。
(五)熟悉并遵守国际、国内有关业余电台管理方面的规定。
根据规定,有些人员是不准设立个人业余电台的,这些人员是:
设置个人业余电台的申请、审批程序为:
(一)本人填写《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一式三份,(收听台一式四份),《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式样。填表应使用钢笔或毛笔,字迹要清楚。填发后由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街道委员会、乡镇政府)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签署核实意见并盖章。
(二)将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的《设置个人业余电台申请表》连同本人《操作证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并预先指定频率、呼号,发信设备的频率在30兆赫以下者须再报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复核。收信台由省级无线电运动协会直接批准并将批准后的《设台申请表》报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一份以作备案,另发还一份给申请人作为设立收信台的凭证。收信台无需再另办电台执照。
(三)持经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同意的《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到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办理设置和购买或自制业余电台设备及其频率和呼号的批准手续。
(四)凭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准购、准制证件到指定的销售单位购买或自制、改装设备。
(五)购买或自制的业余电台设备,经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或由其授权的无线电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再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理电台执照。领取电台执照后,由发照单位将《设台申请表》自存一份,寄省级和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各一份备案。
申请者只有在获得电台执照后才能按照规定和国内外业余电台进行联络和交换QSL卡片。
个人业余电台受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和无线电运动协会组成的纠察、监听机构监督和检查。凡有违反本办法和各项无经电管理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省以下无线电运动协会可给予劝告、警告、罚款、停止操作或吊销《操作证书》的处罚。省或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可给予吊销电台执照、查封或没收设备的处罚。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所以,爱好者们无论是在设台过程中还是在设台后的操作中,都要有高度的法制观念。
如何加入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
根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个人业余电台的爱好者必须首先加入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
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是全国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群众性组织,是主管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政府部门联系广大无线电爱好者的纽带和管理业余无线电活动的助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业余无线电联盟(IARU)代表中国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唯一合法组织。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的英文名字是:
Chinese Radio Sports Association(CRSA)。
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业余研究,促进和引导群众的科技文化生活和为培养国家经济建设的后备科技人才服务;在发生自然灾害时直接为社会提供通信服务;积极发展同各国业余无线电组织和个人的友好交往和技术交流,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与增进各国人民的友谊服务。
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在国家体委和国家无委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无线电法令、法规和发展社会主义体育运动及群众性科技活动的方针、政府开展工作,负责对我国业余无经活动的组织实施。各省、市、自治区无线电运动协会是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的团体成员,在地方体委、寺委和平共处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业余无线电活动的组织实施。
爱好者要加入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应先和当地无线电运动协会取得联系,参加地方协会组织的活动,并通过地方协会申请办理入会手续。在地方协会尚未建立的地方,可以直接向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爱好者尖向地方协会或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索取并填写“入会申请书”一份“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会员登记表”一式二份,同时交纳入会手续费和当年会费、三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地寸照生。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入会申请收及会员登记表式样如下:
当时协会收到填发的表格及照片后,将很快为申请者办妥入会手续,发给本人“入会通知书”和“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会员证”。
如果当地无线电运动协会尚未建立,上述手续可直接到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办理。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通信地址是:北京6106信箱,邮政编码10061。
爱好者收到入会通知和会员证后即成为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会员。会员每年应向注册办会交纳常年会费。会员退会或无论任何原因失去会籍,已经设立的个人业余电台将不能继续使用,将由协会通知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吊销该台的执照并封存其设备。
如何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
根据《个人业余无经电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置个人业余电台除必须加入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外,还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以下简称《操作证书》)
申请、审批及使用《操作证书》均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业余电台操作证书等级标准和考核、发放暂行办法》(见附录二十五)的规定执行。
《操作证书》是办理购买、制造、设置个人业余电台手续和操作业余电台的凭证。它共分四,一级为最高级,三级分V/UHF段和HF段两种,四级为收听级。《操作证书》由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印制、颁发。
申请《操作证书》者,必须是经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或指定的单位培训,经《操作证书》考核委员会考试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需由低到高逐级申请。除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组织全国性活动需要作出特别决定外,不得越级申请。
对《操作证书》申请者的考核,由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统一组织,并设立全国或地方《操作证书》考核委员会主持。一般每年组织一至二次,考试内容包括:国际国内有关业余无线电管理的法规;业余电台基本知识;通信手续、通信用语;莫尔斯电码收、发技术;无线电工程等。考试前,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一般均会公布考试复习大纲(1993、1994年度三、四级《个人业余电台操作证书》复习大纲见附录二十六和附录二十七)。试题由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统一制定。
考试合格的申请者,可向主考单位或各级无线电运动协会索取《个人业余电台操作证书申请书》,并按表中说明填写完毕,经所在单位和考核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属于申请三、四级者报省级无线电运动协会批准,并由其代表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发给《操作证书》,属于申请一、二级者,报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批准并发给《操作证书》。办理《操作证书》时应按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规定的标准交费。《个人业余电台操作证书申请书》的式样如下:
取得《操作证书》后,可凭证在国内的个人和集体业余电台上进行操作,但必须经所到电台的设台人或台长工意并严格遵守该台及电台执照中的各项规定。操作时使用的功率、频率及操作方式不得超越本人《操作证书》允许的范围。
各级《操作证书》允许使用的最大发射功率为:
以上是允许使用的最大限额。在申请设台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还将根据电台位置及各种因素的综合情况,在此限额之内批准电台实际允许使用的最大发射功率。爱好得应以无委最后批准的功率作为自己实际使用的最高功率。
按国际惯例,各国对各级《操作证书》允许使用的频率和操作方式都有严格的规定。我国对各级《操作证书》允许使用的频率及操作方式也作了详细划分和规定。
四级《操作证书》允许在所有业余频段内收听,但不准发射。
为阅读方便一至三级《操作证书》允许使用的发射频率及操作方式规定用以下图表表示。
各级《操作证书》的有交期为五年,期满尚未晋级者应重新申请办理新证。在有效期内,每年应到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或其指定的单位办理验证手续。逾期不办满一年又无特殊原因者,由发证单位吊销其《操作证书》。
办理《操作证书》及验证的具体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根据具体情况统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政党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鼓励对无线电频谱淘汰 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努力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
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领导下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天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拟订并贯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办法;
(二)审批军事系统无线电台(站)的设置,核发电台执照;
(三)负责军事系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
(四)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事系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
(五)组织军事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研工作,拟制军用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
第八条 少、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人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监测。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三)根据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委托,审批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四)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一)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中央国家机关(含其在京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区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省、自治区机关(含其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在直辖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依照前款规定申请设置固定无线电台(站)的,事先还尖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设置、使用特别业务的无线电台(站)的,事先还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电台执照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的规定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安排,保证无线电台(站)必要的工作环境。
第十七条 是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无一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的电台呼号,应当抄送无线电台(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经无线是管理机构指配的船舶电台呼号,应当抄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电台执照由国家统一印制,由国家无线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
第十九条 遇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临时动用未经批准设置使用的无线电设置,但是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无线电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应当执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确需变更项目的,必须向原批准机构输变更手续。
无经电台(站)信用或者撤消时,应当及时向原批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中者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章 频率管理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分配给本系统使用的频段和频率进行指配,并同时抄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有关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指配和使用频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频率管理的规定。
业经指配的频率,原指配单位可以在与使用单位协商后调整或者收回。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转让频率。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频率。
第二十四条 因国家安全和重大任务需要实行无线管制时,管制区域内设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其他辐射无线电波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管制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护其使用的频率免受有害干扰。
处理无线电频率相互有害干扰,应当遵循带外让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遇特殊情况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协调、处理。
第五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进口
第二十六条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工作频率和频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
第二十七条 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必须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
第三十条 企业生产、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章 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经电波辐射
第三十一条 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第三十二条 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非无线电设备对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设备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航空器、船舶的安全运行造成危害时,必须停止使用。
第七章 涉外无线电管理
第三十四条 无线电频率划分、分配、协调的涉外事宜,以及我国电台和境外电台的相互有害干扰,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与有关的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地区交涉。
第三十五条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享有外交特权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必须事先通过外交途径向国有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批准。
其他驻华代表机构、来华团体、客商等外籍用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携带或者支载无线电设备入境,事先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接待单位根据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报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六条 外国船舶(含海上平台)电台、航空器电台、车载电台等在我国领域内使用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十七条 国际电信联盟要求提送的无线电台(站)资料,由有关部门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外国组织或者人员不得运用电子监测设备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
第三十九条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国家无线电监测站,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监测站,以及设区的市无线电监测站,负责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
第四十条 各级无线电监测站的主要职责是:
第四十二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对无线电管理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设立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对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九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并应当追究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 无线电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人防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国家安全机关无线电管理的特殊规定,分别由公安产、国家安全部会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二年)
第八条 设置个人业余电台的申请、审批程序为:
(十一)严禁利用业余电台进行政治、宗教活动。
(十二)严禁在业余电台上议论个人隐私以及国家和单位的秘密。
第十条 个人业余电台遇紧急求援和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时可以和非业余电台进行联络,但事后应及时向当地无线电运动协会和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操作证书》共分四级,第四级证书只允许收听,《操作证书》的等级标准和考核、发放办法由国家体委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个人业余电台的呼号字头,根据设台者《操作证书》的等级区分:一级为“BA”,二级为“BD”,三四级为“BG”。后缀由各不处、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运动协会按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无线电台站呼号管理规定》规划。
第十三条 个人业余电台受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和无线电运动协会组成的纠察、监听机构监督和检查。凡有违反本办法和各项无线电管理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省以上无线电运动协会可给予劝告、警告、罚款、停止操作或吊销《操作证书》的处罚。省或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可给予吊销电台执照、查封或没收设备的处罚。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国家体育运动委员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之日起施行。
(编者注:本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工和国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等级标准和考核、发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操作人员的管理,根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操作证书》),是办理购买、制造、设置业余电台手续和操作业余电台的凭证。由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印制、颁发。
第三条 申请《操作证书》者,必须是经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或其指定的单位培训,经《操作证书》考核委员会考试取得合格证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四条 《操作证书》共分四级,即:一级、二级、三级(分V/UHF段和HG段两种)和四级(收听级)操作证书。
申请V/UHF段三级《操作证书》者,可不执行本项标准。
〈操作证书〉等级 30MHZ以下 30MHZ以上
一级 |
500瓦 |
50瓦 |
二级 |
100瓦 |
25瓦 |
三级 |
10瓦 |
3瓦 |
四级 |
棗 |
棗 |
1993年至1994年度个人业余无线电台四级操作证书考试复习大纲
第一部分 法规常识
第二部分 通信程序
第三部分 无线电原理
高通、低通、带通、带阻以及有源、无源滤波器
1993年至1994年度个人业余无线电台三级操作证书考试复习大纲
第一部分 法规常识
第二部分 通信程序
第三部分阶段 无线电原理
hfe, Vceo, Vbeo, Iceo,Icm,Pcm,fT,fhfe
u,rp